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足球协会(以下简称“北京足球协会”)的会员管理和服务,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根据制定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北京市足球协会章程》等相关规定。
第二条 北京足球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度。
第三条 团体成员类型:
(一)行政区域足球协会会员
(二)行业足球协会、体育协会会员
(三)足球俱乐部(业余训练单位)会员
(四)其他团体成员
第二章 会员管理
第四条 会员基本条件
(一)拥护北京足球协会章程,遵守北京足球协会相关规定,服从北京足球协会的管理,有加入北京足球协会的意向;
(二)在北京足协业务领域做出一定贡献并有一定影响。
(三)经民政、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并年审合格的独立法人。
(四)制定了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。
(五)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、办公设施和人员队伍。
(六)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,无不良社会影响。
(七)保证不组织、操纵、参与任何影响公平、公正竞争的不公平交易,包括两方或多方之间的直接和间接、显性和隐性的不公平交易。
(八)按时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五条 足球俱乐部(业余训练单位)会员特殊条件
(一)首次设立的业余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,注册专职教练员不少于3人,注册运动员不少于40人。 经过两年的实际经营管理,注册专职教练员人数不少于5人,注册运动员人数不少于80人。
注:1、2009年之前取得的注册教练员证书需通过再培训考核; 2、兼职教练员兼职单位不得超过两个。
(二)至少有一支能够参加全国比赛的队伍。 同时,我们还依托学校建设6岁至16岁以下(即U6-U16)各年龄段的训练网点(队),并争取当地体育部门的支持。
(三)保障青少年运动员接受义务教育,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体育人才。
(四)与教练员、职业运动员等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 与青少年球员签订训练合同。
(五)关注运动员身体健康,定期为运动员提供身体健康检查服务。
第六条 申请应提交的基本材料
(一)北京足球协会入会申请表。
(2)独立法人资格证明(企业法人登记证、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、税务登记证)。
(三)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。
(四)单位简介。
(五)单位章程。
(六)本单位的发展规划。
第七条 加入足球俱乐部(业余训练单位)所需的特殊文件:
(一)公司章程(载明保证不存在不正当交易、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关联关系等)。
(二)股权结构及股东状况。
(三)经营管理可行性报告。
(4)教练员简历、等级证明材料。
(五)各部门的组织架构及职责(应包括财务、办公室、运营、竞赛、青训等部门),有比较完善的组织领导架构。 成为北京足球协会会员时,需向北京足球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文件。 有管理办法和人员名单(附职称和简历)。
(六)高级管理人员、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资格证书。
(七)内部管理制度(行为规范、纪律处分制度等)。
(八)办公场地、培训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协议。
(九)会徽、旗帜、比赛服、训练器材的图片。
(十)梯队人员名单。
第八条 会员审批程序
(一)北京足协收到入会申请后,秘书处将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。 如果申请通过初审,将报告执行委员会。
(二)经执委会按照北京足协关于会员准入审核的相关规定审核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(三)会员大会有权对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。 如果执委会建议不批准入会申请,申请人有权向会员大会说明其申请的理由。
(四)经会员大会批准,申请者取得会员资格,执委会颁发会员证书。
第三章 报名与考核管理
第九条 登记每年进行两次。 第一次报名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15日,第二次报名期为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。
第十条 会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、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北京足球协会提交相关注册材料。 内容、形式、格式、提交时间、提交方式等任何方面不符合要求、未缴纳相关费用或不符合规定、符合其他附带条件的,视为未提交。
第十一条 行政区域性足球协会、行业足球协会、体育协会(以下简称会员协会)的登记
(一)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
1、认可并遵守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》和《北京足球协会章程》,严格执行中国足球协会和北京足球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。
2、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和相应的管理部门,并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办理各项登记工作。
3、制定了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。
4、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、上年度财务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。
5、已向民政部门登记,按时进行年度审核并通过。
(二)注册所需材料
1、填写《北京市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登记表》一式两份。 经北京足协批准注册后,北京足协、协会各留存一份。
2、首次注册时应提交协会章程。 此后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,应当在年度登记时重新报送。
3、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》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复印件。
4、提交办公地点、设施、部门设置、人员等内容材料。
5、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,以及本年度财务预算。
第十二条 足球俱乐部(训练单位)的注册
(一)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
1、向国家工商、民政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,按时进行年度审核并获得批准。
2.拥有一支注册球员不少于18人的足球队。
3、拥有至少1名在中国足协或北京市足协注册的教练员。
4. 拥有可用于主场比赛的场地。
5、有队名、队徽及相关负责人。
(二)注册所需材料
1、填写《北京市足球协会会员协会登记表》一式两份。 经北京市足协批准注册后,北京市足协和足球俱乐部(集训单位)各留存一份。
2、首次注册时应提交协会章程。 此后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,应当在年度登记时重新报送。
3、提供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》、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复印件。
4、提交办公地点、设施、部门设置、人员等内容材料。
5、提交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巢湖市足球协会,以及本年度财务预算。
第十三条 会员当年注册申请未获批准前,不得参加中国足球协会、北京市足球协会主办、批准、管理的各级各类足球比赛和活动,不得从事相关足球业务。 经北京足协特别批准的情况除外。
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《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》的缴纳标准缴纳注册费,
第十五条 会员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,必须及时向北京足球协会提交更新信息。
第十六条 会员考核
(一)北京足协将成立工作小组巢湖市足球协会,不时对各会员会费、管理文件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。 不合格的会员将限期整改。 整改仍无明显效果的,不予注册巢湖市足球协会,并暂停其会员资格。 其所属区级足协将受到批评和处罚。
(二)会员法定代表人、工作地址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,或办公地点非注册地点的,须提供书面说明,并填写《会员基本信息变更表》并报协会秘书处进行基本信息变更备案。
(三)会员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北京足协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。
(四)会员应报告参加国际足联、亚足联、中国足协、北京足协及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次数及获奖情况。
(5) 会员应报告最近主办或组织的活动。
(六)会员单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(七)北京市足协另行规定的必要考核项目。
第四章 会费管理
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按照北京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员会费。
第十八条 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员会费,并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。
第十九条 会费标准:执委会每年会费人民币30万元,会员年费人民币12元。多次缴纳不限。
第二十条:会员费缴纳方式
(一)会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;
(二)新批准的会员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的会费; 6月30日后入会的会员须缴纳当年会费的二分之一;
(三)会费统一汇至北京足协指定账户;
(四)北京足协收取会费后,开具由财务部门印(监)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。
第二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
(一)会费由北京足球协会组织部统一管理。
(二)会员会费必须按照北京足球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,并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、开展与足球事业相一致的各种活动、支付全职费用等。北京市足协工作人员等不得挪作他用。
(三)会员会费的征收、使用和管理必须公开、透明。
(四)会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缴纳会费的,应向北京足协提出书面申请,经北京足协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缴纳。
(五)会员未按时缴纳会费的,执委会有权作出暂停会员资格的处罚决定。 连续两年未按时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,不再具有会员资格。
(六)鼓励会员自愿缴纳超过年费标准的会员费。
(七)会费支出接受会员大会、执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 北京足协每年向执委会和会员大会公布经费的收入、支出和结算情况,并在年检时向登记机关报告,接受监督。
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开除会员资格后,所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二十三条 北京足球协会的会费管理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大会、业务主管部门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、财政、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。部门。
第五章 会员管理
第二十四条 暂停会员资格
(一)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会员大会有权决定暂停其会员资格,执委会有权决定暂时暂停其会员资格:
1、两年内不参加北京足协活动。
2.未按时向北京市足协办理年度注册的。
3、未按时向北京市足协缴纳会费或者其他款项的。
4、严重违反北京足协章程及相关规定,经提醒仍不改正的。
(二)在紧急情况下,执委会有权作出暂时中止会员资格的决定,该决定立即生效。 如果执委会不解除处罚,则处罚有效期至下次会员大会为止。
(三)会员大会对执行委员会的暂时中止会员资格的处罚进行表决。 处罚须经出席委员半数表决同意后生效。 如果未获得全体会员半数投票通过,则处罚自动取消。
(四) 暂停会员资格的期限最长为二年。 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将不再享有会员权利,其他会员不得随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代表队参加正式足球比赛。
第二十五条 会员资格的取消
(一)被暂停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处罚期内未改正其违纪行为的,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(二)取消会员资格,由执行委员会提出,并列入会员大会议程。
(三)取消会员资格,须经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会员同意。
第二十六条 开除会员资格
(一)会员严重违反北京足球协会或国际足联、亚洲足球联合会、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的,会员大会有权决定开除该会员。
(二)开除会员资格的程序与取消会员资格的程序相同。
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
(一)会员要求退会的,应先与北京足协及其他会员解决财务问题,然后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北京足协,退会才能成立。
(二)未按时到北京足协注册或被撤销(注销)注册的会员,视为自动退会。
(3) 退会一经确认,其会员资格及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被取消。
第六章附则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已于2017年11月16日经北京市足球协会第七届会议批准。
经本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足球协会执行委员会解释。
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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